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答记者问
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成立以来,积极探索与投资者直接交流
的方式与渠道,通过调研走访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投资者的
心声和建议,持续倡导理性投资、长期投资、价值投资的理念。在对
意见建议梳理和研究后,近日就投资者关心和关注的一些热点话题,
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。
记者:我国证券市场近些年的改革发展成绩巨大,国际上都得到
了普遍认可,但是国内投资者却没有得到很满意的回报,特别是广大
中小投资者,近两年都反映赔了钱,这是不是属实,问题的根本性原
因何在?
答:我国股市近几年的波动幅度确实很大,大涨之后又大落,就
最近两年来看,由于持续下跌,投资者亏损面较大,特别是中小投资
者普遍没有赚钱。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复杂,最根本性的原因是当
前我国的资本市场结构还不够合理,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没有充分发
挥,市场约束机制不强,市场运行的体制和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。比
如,目前市场各方密切关注的发行体制改革、上市公司分红和退市制
度的完善,以及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都非常关键。市场存在的“新
股热”、新股发行“三高”、“恶炒 ST 股”、“恶炒小盘股”等现
象都与上述制度安排和监管操作方面的问题有关,这些问题的存在极
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。对此,监管部门高度重视,正在积极
研究解决办法。
记者:近期证监会一直在倡导树立良好的投资理念,包括理性投
资、价值投资、长期投资等等,请问有何考虑?与当前的市场环境有
什么关系?
答: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离不开投资者的参与,离不开良好的投资
理念。成熟理性的投资者群体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,也是资本
市场安全运行和功能发挥的基本保障。当前市场存在的一些不理性的
投资观念和行为,还没有引起广大投资者的足够重视。比如有的投资
者不认真研读招股说明书、公司基本面等信息,盲目热衷于“打新”
“炒新”,结果遭受很大损失。据上交所 2010 年以来的统计显示,
沪市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逐年减小,新股上市后短期内股价跌幅超过大
盘。新股上市后 30 个交易日至 70 个交易日期间,剔除上证综指涨跌
幅影响,股价较首日收盘价的跌幅从 6.51%扩大至 10.65%。在参与买
入的账户中, 99.7%是个人账户,且首日买入者多为博取短期收益,
这种“追涨”行为加剧了新股炒作,尤其在个股大幅上涨后,追高买
入的账户中高达 94.7%的亏损。
深交所的统计数据显示了同样的结果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者主要
是个人, 10 个交易日后超过六成亏损。以创业板为例, 2009 年 10 月
底至 2011 年 10 月底,上市首日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占比高达 95.06%,
其中 10 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占比为 22.77%, 100 万元以下
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占比为 62.48%;首日买入的个人投资者 10 个交
易日后亏损比例为 64.25%,其中 10 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亏损比例为
64.62%, 100 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亏损比例为 63.63%。从这些数字看
到,大部分投资者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。
面对市场快速发展的局面,我们深切感受到,如果广大投资者能
够认真研究公司的基本面,潜心寻找具有发展潜力的股票,不盲目追
新、跟风、炒作概念,股市结构就会好转,市场秩序就会好转,投资
价值就会提升,就会让参与市场的各方共同获益。因此,培育健康成
熟的投资文化,是当前服务投资者的重要内容,只有这方面根本改变
了,才能真正建立起具有吸引力的、功能完善的市场,增强各方参与
者的信心,才能真正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。
记者:前一段时间,证监会的负责同志劝说性地建议低收入者不
宜投资股市,这是不是意味着对大众投资者的歧视,是不是限制了普
通人财产性收入的权利。另外,理性投资和蓝筹股有什么关系,是否
只有买蓝筹股才是理性投资?
答:引导一般投资者主要投资于绩优大盘股,如同我们倡议低收
入群体选择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一样,都是我们逐步建立起投资者适当
性制度的重要方面。倡导投资蓝筹股本质上是倡导理性投资、价值投
资理念。目前,股市上的一般投资者没有经过专业培训,不具备充足
的时间和经验去分析了解上市公司,而很多小公司、绩差公司信息披
露也不够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,所以跟风买进,炒新、炒小、炒
差,风险就会很大。据统计,目前,沪深 300 指数公司占总市值的
65%,营业收入占全部的 74%,净利润占全部的 84%。这些数据表明,
蓝筹股就是市场的主体,是股市价值的真正所在。实践表明,投资者
真正下功夫研究关注具有内在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,而且注意不要在
高价位买进,比如避免 2006 至 2007 年那样的高点,就能够获得相对
较好的投资回报。最近,在北京地区个人投资者代表座谈会上,一位
具有 12 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讲述了自己的投资历程,她坚持通过多
种渠道研读学习相关知识,坚持价值投资理念,坚持投资绩优蓝筹股,
从 7000 元起步,获利颇丰。虽然这是个案,但从一个侧面表明,只
要投资者回归常态,多学习、多研究、多比较,不盲目、不投机、不
炒作,看公司实实在在的内在价值和发展潜力, 就有获利的机会。
投资蓝筹股倡导的是一种投资理念,不是简单针对哪一只股票。
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很多,蓝筹股的概念、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。
因此,不能机械地理解投资蓝筹股的内涵,面对纷繁多变的市场,需
要投资者把握理性、价值投资原则,同时结合市场现状、预期以及自
身情况,具体分析后进行选择。
引导普通投资者投入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产品和领域,没
有强制性,是监管部门从警示风险的角度善意地提醒投资者、保护投
资者。证监会肩负着依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、推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
要职责,除了维护国家利益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之外, 没有自己
的任何特殊利益。
记者:近年来,证监会一直在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,如创业板、
股指期货都设定了一定的门槛,这是不是意味着要把中小投资者拒之
门外?
答: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境外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性措
施,并非简单地要把哪些投资者挡在外面,而是从保护投资者角度进
行的一种风险控制,更是适应投资者、投资产品多元化发展的必要措
施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既有助于形成“买者自负”的风险意识,更是
监督“卖方有责”的主要抓手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一方面能够确保投
资者清楚风险、理性投资,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及市场经营主体给
投资者提供更有针对性、更有效的服务,其根本目的是服务好、保护
好投资者。曾经有一位退休老同志对权证了解不多,尽管中介机构做
了一些风险揭示工作,但他还是在没了解“行权”等基本概念的情况
下投资了权证,由于没有及时行权,导致血本无归。投资者适当性管
理正是起到预防、警示作用,提醒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能力。同时,
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加大对“卖方”的监督力度,看他们是否做到
了解客户,根据情况对客户分类管理,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
相适应的产品。对于那些为了追求公司利益,诱使客户购买风险高、
专业性强、与客户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的做法,监管部门将区别
不同情况,依法依规处理。
目前,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在逐步完善,创业板、股指期货、融
资融券等已经初步形成比较成熟的模式,从市场反映来看,普遍对投
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比较认可,而且效果很好。下一步,债券市场、
场外市场的建设以及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都将融入投资者适当性管
理的理念,力争在协会、交易所、中介机构等多方单位的参与下,推
动形成多层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。
记者:证监会在推动上市公司分红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?
答:证监会高度重视引导上市公司分红的工作,出台了一系列措
施,并取得了一定效果。 2010 年全部上市公司境内股票融资额 9588
亿元,分红总额 4995 亿元,分红占比 52%。截止 2010 年底累计分红
总额超过累计融资总额的上市公司有 178 家,占上市公司数量的
8.6%。上市后每年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为 617 家,占全部上市公司数
量的 26.4%。上市公司分红意识逐渐增强,回馈投资者的力度逐年增
加。但是,整体而言也存在一些问题,一是分红股利支付率总体偏低。
2001 年至 2011 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约为 25%,而国
际成熟市场该比例通常在 40%至 50%之间。二是在股利形式上轻现金
股利,股利回报率低。 2001 年到 2011 年间 A 股市场累计完成税后现
金分红总额为 1.72 万亿元,而上市公司累计募集资金 4.05 万亿元,
实际现金分红约占融资总额的 42.5%,如折算成年化收益率远低于投
资者预期。这些数据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情况总体看还不太理想,
需要市场多方主体共同努力推进。通过营造重视分红、积极分红的市
场氛围,引导上市公司努力回馈社会、回报投资者,让投资者合理预
期、理性选择,进而夯实价值投资的市场基础。
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分红方面,证监会采取了很多具体措施,
2008 年制定了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》,就
分红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。 2011 年 11 月,证监会又发布了[2011]41
号公告,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明确披露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、与
净利润的比率,同时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,说明是
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,分红标准和比例是
否明确和清晰,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是否充分表达过意见,股东大会
是否及如何审议过相关议题,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足够保护
等。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,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
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。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
润分配预案的公司,应详细说明公司未分红的原因、未用于分红的资
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。沪深两所也出台了细化的规定。通过这些措施,
进一步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,也给
一些只求获取不顾回报的公司敲响了警钟。
当然,上市公司分红的具体政策和方案属于企业的法定自主权,
政府机构包括监管部门不能代为决策。企业自身发展有其周期和阶
段,处于不同时期的公司对于利润的处理会有所不同,但是上市公司
必须对如何回报股东有明确的观念、认识和计划,要充分向市场告知
和说明,这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。投资者可以选择分红高的公司促
进其他公司回报股东;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高回报赢得投资者的认可;
监管部门大力倡导价值投资,采取措施加强约束,引导上市公司增强
责任感,以稳定、优厚的分红推进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,使整个市场
形成努力回报股东的良好氛围。
记者:退市制度和理性投资有怎样的关系?退市将会给市场带来
怎样的影响?强制退市,是否会造成投资者的投资打水漂?
答:退市制度的研究出台有助于价值投资、理性投资、长期投资
等正确投资理念的形成。长期以来,有部分投资者热衷于炒作业绩差
公司和所谓的“壳资源”,究其根源,除了投资者“一夜暴富”的念
头以及盲目跟风的投资行为之外,主要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一些业
绩差的公司不断演绎着“不死鸟”的传奇,大量 ST 板块的上市公司
在四季度通过资产处置、债务重组和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进行利润操
作,规避了现有退市制度。这种状况助长了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,
认为尽管公司连年巨亏也不会退市,从而豪赌借壳重组获取暴利。有
投资者在座谈会上明确表示,没有退市,投机气氛很难改变。因此,
落实严格的退市制度,有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、价值投资,形成健康
的投资文化和氛围。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“净化器”,能够促进
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,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,从源头上保
护中小投资者利益。没有经营的压力就没有前进的动力,上市不是进
了保险箱,需要严格的淘汰制度督促管理层认真经营公司,不断开拓
进取,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。投资者的信心也需要优秀的管理团队、
有潜力的上市公司来提振。从长期看,退市制度有助于形成市场吐故
纳新的动态平衡,有助于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不断提高,从而从源头
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。
退市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将会充分考虑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
资者的合法权益,但不能理解成为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“买单”。
在退市制度的研究制定过程中,证监会在制度设计层面将考虑保护投
资者的机制。目前深交所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采取了六个方面措施,
就体现了这种理念。但是,投资者在投资绩差股时要有清醒的认识,
要树立起“买者自负”的意识,培养控制资产整体风险的止损意识。
当一家上市公司因为宏观经济因素、行业因素、经营因素等导致退市,
在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了应尽披露义务的前提下,投资者要自行承担投
资判断的结果,期盼不理性的投资行为由国家买单是不切实际的。
记者:倡导理性投资,前提是要有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的信
息披露,证监会在这方面有什么举措?
答:近期,投资者在座谈会上反映,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滞后,
还有的业绩变脸太快,频繁更正,并提出建立官方、权威的上市公司
信息披露平台,以及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等建议。
对于投资者反映的问题,监管部门非常重视,正在研究相关措施。
目前在完善落实有关监管政策措施的同时,也在考虑推动建立独立第
三方评估机构,从服务投资者的角度,对招股说明书等材料进一步解
读揭示风险的内容,发挥其专业特长,帮助投资者更加通俗、直观地
了解拟发行公司的情况,理性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,进一步推动形成
长期、理性、价值投资的理念和基础。此外,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
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,对误导投资者、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严肃处
理,绝不姑息。
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答复人民网网友两
会建言(二)
人民网北京 3 月 15 日电(记者杨迪、杨波、杨曦)今日,中国
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对人民网网友在“两会”期间提出的涉及
资本市场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,回应内容包括上市公司退市及分
红制度、老三板股票转板、打击非法咨询公司、严管专家荐股获利等
13 大方面。以下为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回应全文:
一、如何向证监会举报线索?
问:我是个十年老股民,最近发现有人明目张胆地操纵某只股票,
请问我应如何向证监会举报线索?有哪些途径? (网友 IP:
121.14.235.★)
答:目前证监会接受投资者举报线索的途径主要有两个:
一是通过来信来访反映。给证监会直接来信,请寄“北京市西城
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办”,邮编 100033。
来访请到“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07 号中国证监会来访接待室”。
您还可以向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反映,具体途径请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
(http://www.csrc.gov.cn)查询。
二是通过投诉电话反映。证监会投诉电话,
010-66210166,010-66210182。证监会派出机构投诉电话,请登录证
监会网站查询。
二、能否严管或取消中央、省市电视台的证券分析和推荐节目?
问:若要避免郑宏中等人以“抢帽子”交易方式操纵股票价格再
度发生,能否严管或者干脆取消中央、省市电视台的一切证券分析和
推荐节目?取消借壳重组等,因为他们是操纵股票价格的土壤。(网
友 IP: 220.166.65.★)
答: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各级电视台举办证券节目。 2010 年,
广电总局发布《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》,进一
步明确了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要求。目前,全国主要卫星电视证券
节目已基本进入正轨,个别地方电视台节目中可能还存在某些不规范
的情况。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,证监会与广电部门将继续
采取以下严管措施:一是建立电视证券节目的制度规范;二是加强跟
踪监控,及时叫停违规电视证券节目;三是严格规范推荐个股行为,
从机制上遏制“抢帽子交易”;四是鼓励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
构主动合规参与广播电视证券栏目。此外,我们还在与其他金融监管
部门联系洽商如何配合和相互支持投资者保护工作。
证监会欢迎广大投资者对违法违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的
举报,一经查实,将依法处理。
三、如何避免“ 三高”发行,爆炒中小盘股票?
问 1:如何避免“三高”发行,爆炒中小盘股票?只有把中小板、
创业板的股票审核后分季度集中 4 次发行上市,这样就可以避免“三
高”发行,爆炒中小盘股票。(网友 IP: 118.122.176.★)
问 2:新股发行价能否定为经审计的原始股东每股净资产?如果
发行价提高,则原始股东按提高的比例缩股。在新股发行这个环节,
就可以避免原始大股东财富暴增,而是靠以后的公司发展。而且,这
才是同股同价,同股同权。想靠套现一夜暴富的公司老板就会止步。
财富的实现应该通过业务发展,而不是坑中小散户。 (网友 IP:
123.150.202.★)
答:“三高”实际上是“新股热”现象的必然结果。新股高价造
成市场生态恶劣,带来了资源浪费、毒化了社会风气、助长造假和违
法违规行为,从最基础的层次上扭曲了市场结构,破坏了市场制度。
针对新股发行体制存在的问题,证监会高度重视,下了很大功夫,
下一步拟采取总体考虑,分步推进的改革方案,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:
一是从抑制过度投机入手,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,逐步建
立起投资者适当性制度。同时,对过度炒作新股、导致跟风现象的不
良行为,要根据实际,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遏制。二是健全股市
内在机制,通过放松管制,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,强化市场约束,
促进发行人、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归位尽责。三是推动更多的机构投
资者进入新股市场,引导长期资金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积极参
与。四是在发行监管上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,不断提升透明度。在具
体措施上,近期将加大买方和承销商的定价责任,同时,提高股票流
通性,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,严格落实参与各方的责任,对